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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拟由90天增至14周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还规定生育、流产医疗费可单位付
 

N新华

本报讯 国务院法制办21日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拟将女职工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并规定了相应的产假待遇。

禁忌劳动范围调整

征求意见稿是在1988年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基础上,作出相应调整和规定,条例名称改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征求意见稿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内容纳入条例,根据目前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禁忌劳动范围的内容作了适当调整,作为条例的附录加以列示,并规定: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时,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法律责任

此外,《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比较原则,实践中难以操作。为了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实,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提意见渠道

公众可在12月23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或通过信函、电邮方式发表意见。据了解,截至昨日征求意见稿公布当天18时30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的法规规章草案征集意见系统就收集了近400份意见。

产假天数、待遇的变化:

1.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将女职工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

2.参照原劳动部有关规章,细化了流产假期,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

3.为了与《社会保险法》相衔接,征求意见稿参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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