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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11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民间借贷能否利滚利?
法院认为,民间借贷通常不允许计算复利,但如果计算复利后利率不超过一定限度的,可以承认其效力
 

N本报记者 涂明 通讯员 林远程

本报讯 福清一男子多次向朋友借钱,但一直没还清。后来,他与债主重新写了张欠条:原本借的9000元本金,在几年时间内变为2万多元,再以此为本金,继续计算利息。此人仍未还清债款,被债主告到法院。近日,福清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子。

在目前国内从紧的货币金融政策下,民间借贷日益频繁,借贷方开出的利息也越来越高,相关的借贷纠纷频发。此案中引申出的一个问题尤为值得关注——民间借贷可复利计债吗?法院是否会支持?

【案件回放】欠钱未还债务人重写借条

福清的阿才与阿康是朋友。阿康以做生意为由,于1996年2月20日起分几次向阿才借款。据阿康称,前后总共借了9000元钱,约定月利率按2.5%计算。

后来,阿康一直未还清欠款。2年后,1998年7月20日,阿康与阿才进行结算,阿康共欠阿才本息2.6万元,双方重新拟定字据——阿康写了一张借款2.6万元的借条交给阿才收存,以2.6万元为本金,约定利息还是按月利率2.5%计算。

此后,阿才一直向阿康催讨,阿康在2009年和2010年的年初分别偿还了借款本金1000元,剩下款项一直未偿还。最终,阿才将阿康告上法院。

阿康辩称,阿才提出以2.6万元为本金计算本息,明显违反了国内关于借贷不得复利(即利滚利)的规定,因为2.6万元中包含了之前的利息。

【法官说法】重写借条应视为新借贷关系

福清法院一审认为,双方在1998年对债权债务进行结算,并由阿康重新出具了一份借条交给阿才收存,这应认定为成立新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阿康偿还的借款本金2000元,应从中予以扣除。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5%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现原告阿才要求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予以照准。

最后,法院判阿康依约偿还本息。

该院的法官说,民间借贷当事人之间不得约定计算复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指出,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可以看出,民间借贷通常不允许计算复利,但如果计算复利后利率不超过一定限度的,可以承认其效力。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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