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黄凌燕 通讯员 朱程程
本报讯 18岁的何某有个13岁的女友,情到深处时,两人发生了关系。然而,日前何某却被告知涉嫌强奸罪,何某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和女友是“自愿”发生关系,怎么就构成了强奸罪呢?
今年5月份,仙游县榜头镇某村的何某在上QQ时,认识了李某,李某告诉他自己是小学六年级的学生,今年16岁。一来二往中,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据李某说,她和何某在恋爱期间,多次在何某家中发生关系。今年7月份,何某带她来到朋友陈某家中住了几天,两人又多次发生关系。
何某的朋友陈某证实李某是何某的女朋友。他说,两人一共在他家旧房住了三四次,每次都是晚上来,第二天就走。最后一次是今年7月份,李某自己找到何某,何某就又带她来住了一个晚上,第二天她就走了。
今年7月初的一天,怀疑女儿被何某带走,李某的母亲打电话告诉何某,李某今年才13岁,她让何某把李某带回家。此后,何某在知道李某只有13岁的情况下,仍然和李某发生关系。7月10日下午,李某的父母再次来找何某,在坝下村的一家网吧内,李某被父母带回家。回家后,李某告诉父母这几天一直跟何某住在何某的朋友家,并且已和何某发生了关系。7月13日,李某来到仙游县公安局报案,称自己遭到何某强奸。公安民警随后进行立案侦查。今年8月29日,何某来到派出所投案。
在采访中,仙游县检察院检察官说,经依法审查,认定何某在明知其女友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然与之发生性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在司法解释中,凡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子发生性关系,不论该女子是否自愿,都属于强奸罪。但犯罪嫌疑人何某属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