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2010年1月18日凌晨1时许,蔡某顺、蔡某武伙同同案人蔡某明、蔡某杰(均另案处理)开着租来的小车沿途寻找目标,准备伺机抢劫,不料,途中汽车燃油将用尽,4人只好将车开到加油站加油,加完油不但拒不付款,还拿刀威胁工作人员,强行将车开走。
近日,城厢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抢劫案,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蔡某顺有期徒刑4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武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李伟强 方敏生 林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