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黄凌燕 通讯员 黄青付
本报讯 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22.3万元,还授意下属挪用公款人民币10万元归自己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记者昨日获悉,莆田一名镇长将在牢狱中度过漫长的12年零6个月。
据介绍,林某原来是莆田市湄洲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在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去年3月19日,湄洲镇人民政府扣压了一艘蓝色和一艘白色的非法采砂船,并由镇联防队负责看管。之后,蓝色采砂船的股东蔡某全找人向林某说情,请求帮忙将被扣的采砂船放回,并通过林某的亲戚送给林某3万元人民币。当日,白色采砂船股东蔡某盛也没闲着,他也在为采砂船的事奔波,通过关系,也给林某送去5万元人民币。当天,在林某的许可下,两艘非法采砂船被先后放回。几天后,蓝色采砂船的股东又通过关系给林某送去2万元作为“答谢”。
采砂船事件只是冰山一角,从2007年到2010年,林某先后收取他人贿赂,贿赂人有委托工作上给予关照的,也有委托谋取利益的,等等。
2008年5月期间,林某因个人在湄洲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一笔10万元贷款到期,遂要求时任湄洲镇紫菜场负责人的朱某和时任湄洲镇党政办主任、紫菜场公章保管人陈某把户头内的10万元公款挪出借给他偿还到期贷款。当年5月30日,在林某的授意下,朱某和陈某把10万元公款提取出来,为林某还了贷款。直到2009年9月2日,林某才归还了这笔公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