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见习记者 吴智飞 通讯员 黄美妹
本报讯 2010年底至2011年6月间,莆田城厢区龙桥街道延寿村刘某霞,以每月950元将位于荔城区拱辰街道城门街某楼一楼和三楼出租给暗娼杨某和方某。杨某和方某利用这两层楼开了家发廊,进行卖淫活动。据悉,刘某霞每次抽取嫖资的30%。2011年6月21日,荔城公安分局对该发廊进行例行检查时,暗娼杨某和方某以及两个嫖客被当场抓住。
昨日,记者从荔城区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判决,判刘某霞以营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卖淫,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判刘某霞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