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黄凌燕 通讯员 陈尾妹
本报讯 为提高员工福利,公司集体决定私设“账外账”,由于内部分赃不均,导致东窗事发。案发后为毁灭罪证,又集体决定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昨日,记者获悉,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由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仙游县一公交公司及其公司经理林某、第三车队队长黄某、方某涉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作出终审判决,分别判处缓刑,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
据了解,2003年至2008年间,该公交公司为提高公司员工福利,无视国家法律规定,通过向各所属车队的队长、财务、驾驶员等代收代付工资和收取管理费的方式截留部分资金到私设的“账外账”户头上,共计收入120多万元。由于内部分赃不均,导致部分员工极度不满,不断向有关部门信访、举报,在有关部门作出违纪并不违法、给予公司领导人纪律处分的决定后,矛盾更加激化,愤怒的举报人一纸状告到检察院。检察机关经过周密而又细致的初查后,决定立案进行侦查,本案真正进入了司法程序。
经调查,2002年底,林某在担任公交公司经理期间,为提高公司职工福利,经集体研究决定在公司第三车队设立公司“账外账”。其间,林某提起并经车队队长黄某和方某同意,以公司管理人员加班补贴名义将“账外账”资金分两次以34万多元和26万多元私分给公司部分职工。
在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被相关部门作出违纪处分后,为了逃避法律制裁,2010年7月2日,林某召集公司班子会议,主张保存上一年度被告单位所属各车队账目,其余年度账目由各车队长自行处理。同年7月9日,在该公司车队董事会决议上,表决通过允许车队承包者,即车队长保存上一年度的会计流水账,其余年度的会计账目车队承包者可自行清理。几天后,该公司2003年至2008年的公司车队账目及“账外账”账目和所有的相关凭证均被运到鲤城来洋垃圾场烧毁,销毁的账目金额累计达千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