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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咬救助者将遭惩戒
《深圳特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
 

N南方都市报 广州日报

本报讯 路上遇到跌倒的老人,想做好事又怕被陷害——为弘扬助人为乐美德,保护救助人的合法权益,深圳市法制办和市综治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联合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前日,该意见稿开始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记者了解到,专门制定救助行为保护法规,这在全国还是首例。在意见稿拟制定的主要制度中,包括助人行为社会鼓励制度、助人行为免责制度、助人者受帮助制度等,而作为其中最大亮点,意见稿规定助人行为原则上将被免责,并由被救助人承担举证责任,这都将极大地解决社会热心人做好人好事的“后顾之忧”。

救助遇纠纷有口难辩怎么办

见义勇为,万一发生不良后果怎么办?救助他人,遇到纠纷自己没有证据、有口难辩怎么办?该意见稿第四条首先规定了救助人的免责原则:救助人提供救助行为,除存在重大过失,对救助行为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随后在第五条明确了双方的举证责任,被救助人要求救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被救助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根据该意见稿第五条,“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救助人主张的事实,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此条明确了一旦被救助人无凭无据,将无法在救助的争议中得到支持。该条还同时规定,一旦被救助人在诉讼中败诉,救助人可以要求其承担因诉讼发生的合理费用。

救助受伤或遭诉政府提供援助

在该意见稿中还从救助者的人身损害待遇以及法律援助出发,为救助人提供进一步保护。根据该意见稿第六条,救助人因提供救助行为造成自身人身损害的,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不属于职工,其医疗费、丧葬费由深圳市社会治安基金承担。

对于救助人因救助行为被起诉,第八条规定,救助人因救助行为被起诉的,市、区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其提供法律咨询;而对于经济困难的救助人,市、区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供法律援助。

为救助人作证将获物质奖励

救人者“跳进黄河也洗不清”,却对诬陷者无可奈何——针对此现象,意见稿也首次规定了被救助人将承担的诬告责任。意见稿第十条规定,一旦被救助人恶意诬赖救助者,将面临具结悔过、公开赔礼道歉的惩戒,其中涉嫌诈骗犯罪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与此同时,意见稿第九条还对鼓励“为好人作证”做了特别规定,在救助行为发生争议时,为救助人作证的证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深圳市社会治安基金会将予以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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