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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万债券遭拒兑 山东男子告铁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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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200万债券遭拒兑 山东男子告铁道部
铁道部称债券为真但早已兑付,因当时相关人员疏漏未做“作废”处理;北京警方已立案调查
铁道部1995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资料图)
 

N南方都市报

核心提示 手持近200万元到期有效债券无法兑付,山东人刘平在一系列追讨未果后,聘请律师将这些有效债券的发行方——国家铁道部告上法庭,要通过法律来讨回属于自己的财富。记者获知,这并非刘平一人的遭遇。

铁道部资金清算中心对此回应,该批债券经检验为真,但早已兑付完毕,因为当时相关工作人员的疏漏,未对该批债券做“作废”处理。目前北京铁路公安局已立案进行调查,“但肯定不会再兑付这些债券”。

债券被鉴定为真

鉴定完毕后,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与靳庆华签订购买合同,以50320元购买本批次债券

最早发现这批债券不能兑付的,是靳庆华,刘平的山东老乡。

靳庆华一家六口,只有他一个人打工赚钱养家,日子过得很拮据。前些年因为债务关系,他从老乡刘平那里拿回了一些“铁路债券”抵债,当时没有太在意。现在日子不好过,就翻箱倒柜地找出些来,想兑换一些贴补家用。

按照债券上标明的,这些债券是铁道部委托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代理发行、兑付的。2009年初,靳庆华找到华夏证券的办公地址,发现这个公司已经倒闭,正在进行破产清算。他被清算组的人告知,华夏证券倒闭了,华夏证券的业务整体由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接手经营。

在兑付前,这些债券做了真伪鉴定。鉴定完毕后,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与靳庆华签订购买合同,以50320元购买本批次债券(本金37000元,利息13320元),扣除个人所得税3330元。合同注明为“购买”而不是“兑付”,并且在购买合同里明确写道:中信建投是基于和铁道部的长期合作关系,同意收购乙方(靳庆华)持有的标的债券。

第一批债券得到兑付后,靳庆华喜出望外,这给困顿的生活带来了希望,因为他的手上还有接近30万元的债券。他跟铁道部取得联系,希望继续兑付债券,但这一次却让他失望了。

无法兑付的债券

北京铁路局调查后称,这批债券已经兑付过,尽管从票面上看没有做“作废”处理

铁道部资金清算中心业务经办洪泉表示,当靳庆华要求兑换30万元债券时,他们觉得“有问题”遂报警,北京铁路局也立案进行了调查。调查的结果表明,这批债券已经兑付过,尽管从票面上看没有做“作废”处理。他说,“是因为当时华夏证券工作人员的疏漏,导致没有进行‘作废’处理。”

2010年6月24日到2011年6月24日,身在山东的靳庆华被北京铁路公安局以侦查诈骗案“取保候审”。同时被调查的还有刘平,他的手上有相同的铁路债券近200万元。据他所知,另有同乡持有债券亦在100万元以上。

警方调查了这批债券的来源,据刘平介绍,他在上世纪90年代初就开始关心股票等有价债券,他最多时持有1995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300多万元,均为日常购买所得。

警方最后以诈骗案立案,认为刘平与靳庆华涉嫌合伙诈骗。他们手中的铁路债券被北京铁路公安局扣压,此后他们多次向北京铁路公安局讨要扣压物,却被告知,如果要取得扣压物,必须让警方对债券进行“打孔、剪角”等“作废处理”,遭到二人拒绝。

到本月17日,警方归还了扣压的债券,根据刘平与靳庆华的表述,警方认定这批债券的来源合法。但要求二人写下笔录,要求二人自己收藏或赠与这批债券,但不许再兑付。刘平他们还是在笔录上签字,完整地拿回了这批债券。

要状告铁道部

自1995年以来,以铁道部为发行主体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总计发行4287亿元,其中完成兑付为157亿元

拿回债券后,刘平等人即聘请律师,要状告铁道部,拿回自己的财富。

担任刘平等人代理律师的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杨航远,他说,铁道部关于已经兑换过的辩解意见不成立。债券持有人在市场上购买的铁路债券是可以在市场上流通的,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证券。

“作为购买人,只要在债券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方面尽到注意义务就行了。也就是说,只要买的债券不是伪造的,不是非法发行的,发行人就应当承担发行章程中约定的兑付义务。”杨航远说。

他认为,购买者购买债券时,是基于对铁道部的信任,基于铁道部的信誉才购买的。如果是铁道部自身或者其代理机构存在管理瑕疵,由此造成的损失也只能由铁道部或其代理人承担,而不应当让善意第三人、债券合法持有人承担。

根据媒体报道,此前南昌市也曾出现类似于刘平等人的情况,当市民拿铁路债券兑付时,因华夏证券和中兴建投互相推诿,遭遇兑付难题。

最新的数据显示,自1995年以来,以铁道部为发行主体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已连续发行30期,截至2011年11月8日新发债券300亿元前,总计发行4287亿元,其中完成兑付为157亿元。

铁道部资金结算中心已经知晓刘平等人聘请律师,该中心业务部门负责人表示,铁道部的态度很明确,“不会兑付刘平等人持有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如果对方执意要兑付,那就通过法律途径,让法院来解决。”

一叶知秋

本期主持 谢秋莲

契约与法治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债券,是债权的权利证明书。从契约精神和法律精神来说,只要债券未被注明作废,债券发行者就应当按照当初的约定对债券持有者进行兑付。

市场经济主体理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即使真的出现发行者或代销者因疏忽忘记作废处理的情况,也必须自己承担损失,除非能证明债券持有者是明知其已经兑付却利用债务人或其代理人的疏忽恶意要求兑付。

既然动用警方、以涉嫌诈骗罪调查都无法证明刘平和靳庆华存在恶意,铁道部理应兑付这些债券。现在仍然坚持不兑付,就是背信。市场经济之中,契约精神是企业立身之本,也是市场经济法治根基。失信者,行于一时,难行于一世。如今,铁路建设正在大规模融资,债权人这种态度,恐怕会伤到潜在债主的积极性,最终影响到铁路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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