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李伟强 通讯员 方敏生 林亚伟
本报讯 25岁的杨某因抢盗两次入狱,可小伙子并没有因此痛改前非,重新做人。2010年4月来到莆田后,伙同他人4次抢劫在棋牌室、赌场赢钱的人的钱财。日前,该小伙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4年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0年4月14日,四川籍的杨某找到三名老乡和贵州籍的冯某,共同策划抢劫在棋牌室赢钱的人。当日凌晨4时许,老乡尹某在一民房棋牌室内观察赌博的状况,见林某从棋牌室赢钱离开,便立即将林某的外形及衣着等外貌特征通过手机信息发送给在棋牌室外等候的杨某等人。接到消息后,杨某等人开着租来的小车对林某进行尾随跟踪。到一偏僻处,杨某等四人下车将林某围住,冯某将随身携带的匕首架在林某的脖子上,杨某拿着一把马刀在林某面前晃动,当天,抢走林某身上手机两部、现金11000元和银行卡等财物。得逞后,四人驾车逃离现场。2010年4月20日凌晨零时许,杨某等五人又采取相同手段,抢走被害人张某7000元。
2010年4月24日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据杨某交代,2009年8月和2010年4月12日,其还曾两次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钱财,四起案件共劫取了29208.5元。据了解,杨某曾两次入狱,2004年在上海因犯盗窃罪被判刑8个月,刑满释放后来到江苏,又因抢夺罪被判9个月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杨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持械抢劫,可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量刑规范化进行量刑,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4年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两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