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南方日报
连日来,“网曝陕西村镇干部轮奸12岁少女”案(本报做了连续报道)被各地媒体纷纷刊载。11月30日,陕西略阳县委宣传部发布通告称,所谓“村镇干部涉嫌轮奸少女”实为“涉嫌嫖宿幼女”。该通告引发了普遍质疑,许多网友呼吁取消“嫖宿幼女罪”罪名。
让幼女变“妓女”是双重伤害
前日,新华网刊发《惊闻村镇干部轮奸少女暂定“嫖宿幼女罪”》的评论文章,作者鲁国平认为,“警方强调本身限制行为能力或没有行为能力的幼女的自愿卖淫行为,变相为那些干部和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减轻罪责,是有违司法公平公正的宗旨以及初衷的”。
知名媒体评论人汤嘉琛更是撰文称,无论从法理还是从实际操作层面上讲,“嫖宿幼女罪”都是一种荒唐的罪名。从法理层面来讲,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实质上是一种从属关系,不应并列。从实际操作层面来讲,“嫖宿幼女罪”让很多幼女由受害人变成了“妓女”,这无疑是一种双重伤害。
政协委员曾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
早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妇联界委员就曾联名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罪名,陈羽、洪天慧等政协委员都曾表示,“嫖宿幼女罪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的罪名,对嫖宿幼女的行为按强奸罪从重处罚”。
前日,著名律师斯伟江解释了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的区别,他认为案件是否定性为“嫖宿幼女罪”要视情节而定。如果涉案幼女收钱,可定性为嫖宿;如果没有金钱交易,双方又不是恋人,可定性为强奸。强奸罪可判刑10年以上,最高死刑;而嫖宿幼女罪量刑是5年至15年。
关于“嫖宿幼女罪”的争议,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伟认为,目前说该案定性为“嫖宿幼女罪”为时尚早。
而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规定存在矛盾。强奸罪中,无论幼女是否自愿,无论行为人是否明知其不满14周岁,是否采取暴力或强迫行为,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则按强奸罪从重处罚,若具有奸淫幼女情节恶劣或者奸淫幼女多人等情节的,最高可判处死刑。
而嫖宿幼女罪,不但是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而且明知其不满14周岁,其实这种情况更加恶劣,而且量刑上最高只能处15年有期徒刑,客观上对幼女保护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