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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1亿最高国家赔偿案开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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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索赔1亿最高国家赔偿案开打
■10多年前,业主买到天津一烂尾楼,法院裁定开发商“以房抵债”■10年后,烂尾楼在开发商易手后,竣工楼盘成天价,法院撤销原裁定
曾是天津“烂尾楼”的盛运大厦(资料图)
 

N法晚

10多年前,花375万元投资房产,结果买到烂尾楼。法院裁定开发商“以房抵债”,以每平方米655元的价格,抵给干先生13层停建楼房。10年后,烂尾楼在开发商易手后竣工,房价已今非昔比,附近楼盘均价达18000元。干先生庆幸之际突然得知法院作出新的裁定,认为10年前的裁定“确有错误”,予以撤销。

“心情多年来如坐过山车一般”的干先生,请律师维权,到天津市高院申请国家赔偿,索赔1亿元或返还房产。据悉,这是国内索赔额度最高的一起国家赔偿案。

【闹心置业】10多年前375万买下6层房产

盛运大厦位于天津市红桥区,1992年底由天津市二建公司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与天津红桥区平房改造办共同开发。因资金短缺,两家单位于1995年4月将该项目转让。此后该项目几经转手,天津开发区腾宇置业有限公司作为投资方介入。

当时,正在天津经商的干先生决定投资房产,看中了位于天津火车站西站附近的盛运大厦。

1999年11月至2000年4月,干先生先后三次与腾宇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37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盛运大厦A幢4层至9层的房屋,总建筑面积1060平方米,折合每平方米3500余元。

按照合同约定,全部房屋应于2000年12月31日前交付。但由于资金不到位,大厦在完成主体工程后一直停工。无法按时收房的干先生发现,房屋在卖给自己之前,已被腾宇公司抵押给银行。

干先生将腾宇公司起诉到天津市第一中院,要求退还购房款,支付违约利息、违约金和滞纳金。

法院裁定用烂尾楼“以房抵债”

2001年初,法院判决双方合同解除,腾宇公司向干先生支付房款及其他损失共455万余元。但腾宇公司因众多债务缠身,表示已无法还钱。

在法院斡旋之下,干先生最终同意“以房抵债”——腾宇公司以每平方米655元的价格,将法院查封的盛运大厦部分停建楼层——B幢6层至8层、16层至23层以及地下1层至2层抵偿给干先生。天津市第一中院就此做出裁定书予以确认。

回忆当时的情况,干先生的爱人李女士说:“现在看,商住两用楼的房子六百多元一平方米抵给我们,太便宜了。但当时的情况并非如此,一开始我们根本不同意这个方案。后来法官说,如果你们不要这些烂尾楼,就没办法了,腾宇没钱了,就只剩下这个了。我们也是没办法才同意以物抵债的。”

她还告诉记者,被当成455万余元资产抵过来的房子,她和爱人本想低价转让,但无人问津。“当时我还找了家拍卖行,问200万元有没有人要,人家说这个楼,100万元都没人要。”

【一波三折】10年后 法院撤销“以房抵债”

本以为抵来的房子就砸在了手里,谁知道多年过去后,盛运大厦被腾宇公司转让给了天津江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008年年底,与开工之日相隔16年后,大厦终于建成竣工。

而此时,天津的房价已今非昔比,当年按每平方米655元得到的13层楼房,如今已成“天价”,附近楼盘均价达18000元左右,干先生夫妇悲喜交加。却未料想,2010年底,同是盛运大厦业主的朋友告诉干先生,听说法院发了一份裁定,要把10年前已抵偿给干先生的房产收回去。

“如果不是朋友报信,我们还不知道呢。我们当时已定居上海,但法院把裁定书寄到了浙江老家。”李女士说。

这份签署时间为2010年10月20日的执行裁定书注明:“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发现本院于2001年5月21日作出的以房抵债民事裁定确有错误,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如下:撤销天津市第一中院(2001)津一中执字第190号民事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但是,干先生收到的执行裁定书并没说明,“确有”的“错误”到底是什么。

遭遇如坐过山车请律师维权

之前“以物抵债”的裁定被撤销,意味着干先生能得到的,只有10年前的判决书中认定的455万余元房款及损失。

先是买到烂尾楼“亏本”,之后又因祸得福大赚,接着天价又突然蒸发,这如坐过山车一样的起伏遭遇让年近六旬的干先生备受刺激。

干先生说,他为此多次到天津一中院找法官交涉,但法官一直没给出合理的解释。为此,他找到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韩一村律师帮他维权。

10月17日,韩一村律师代表干先生,向天津市高级法院递交诉状,申请国家赔偿1亿元或返还房产。据悉,这是国内现有的国家赔偿案中索赔标的最高的一例。

“2001年法院已把房产裁定给干先生所有,十年间房价飞涨,房价的溢价部分是干先生的合法利益。因此,即便2010年的裁定是对的,天津一中院也应对此作出赔偿。”韩一村律师说。

11月29日,天津市高院向韩一村询问核实情况。“法官告诉我,案件需要进一步审查并经过合议,才能有最终结果。”韩一村说。

【法院说法】是否国家赔偿要先进行审查

天津市第一中院法制宣传科的李法官表示,该院不接受采访,法院的裁定以裁定书内容为准。

记者追问2010年裁定书中所述的“确有错误”到底指什么,李法官未正面回答。他表示:当事人肯定知道“错误”在哪里,只是他不服,想借助媒体的“嘴”来炒作罢了。

天津市高院承办该案的张法官表示,目前正对这个案子进行审查,等合议庭和赔偿委员会研究之后,会做出是否进行国家赔偿的决定书。有了结果会及时通知当事人,时间不会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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