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2011年7月2日,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梁某初化名“李清明”,来到莆田荔城区拱辰街道一汽车俱乐部应聘当洗车工。
谁也想不到的是,梁某初在2007年曾由于盗窃罪被判入狱10个月。7月4日,刚刚开始新工作两天的梁某在洗车时发现于某的小车后备厢中有10万元现金,邪念一时难以遏制,梁某趁
人不注意,将于某小车中的10万元现金盗走,并逃离了现场。
昨日,记者从荔城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判决梁某初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而且,梁某初曾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因此,最后梁某初被判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