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3版:福州新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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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个村主任将被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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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个村主任将被党纪处分
闽侯县清违实行“1+3”责任人制度,今年10月以来闽侯县共对清违责任人效能处理4人,通报批评14人
 

N本报记者 阙文龙 实习生 陈洪

本报讯 昨日,福州市清违办透露,因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不力,自今年10月以来,闽侯县共计对清违责任人效能处理4人,通报批评14人,对7个村主任建议乡镇街道党组织给予党纪处分。

据介绍,闽侯县查处“在建”违法建设实行“1+3”责任人制度,“1+3”责任人指村(居)委会主任加乡镇(街道)包村干部、包村领导、乡镇长(办事处主任),并明确各自责任。村(居)委会主任负责“在建”违法建设巡查、发现,第一时间制止、报告,协助拆违。包村干部负责协助村(居)巡查、发现、制止、向包村领导报告,督促村干部制止,参与拆违。包村领导负责组织、监督、制止、报告,协调、组织拆违和善后处理。乡镇长(办事处主任)对违法建设负总责,全面实施拆违工作。

该项制度还明确,在制止、查处“在建”违法建设工作中,发现“1+3”责任人存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办事拖拉、工作推诿的,由效能办给予诫勉教育,或由县清违办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及由县清违领导小组约谈,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对“在建”违法建设管控到位、措施得力、工作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先进个人给予奖励,特别突出的作为提拔依据。

此前,闽侯县出台了《闽侯县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采取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职能部门监督检查和乡镇(街道)、村(居)监督检查相结合,责任追究和绩效考评相结合,明确了村(居)、乡镇(街道)及国土、建设、公安、安监、环保、水利、交通、林业、房管、工商、文化、卫生、税务等部门的清违职责,实行违法建设查处责任过错追究制,对清违不力的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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