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公布校车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校车享有各种优先权,并对主管部门、学校、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司机乃至监护者的安全责任,都作了规定。(12月11日《人民日报》)
与一些只有禁止规定而无惩罚措施的“条例”相比,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在法律责任方面规定得较详细。但笔者以为,其惩罚力度还可进一步加大,以增加震慑力。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加拿大校车被誉为“世界第一安全校车”,迄今为止死亡率为0,这得益于极具威慑力的铁规——查阅资料可知,在加拿大,“如校车红灯闪后,同向或逆行的其他车辆当停不停,最高可罚1000加元,情节严重者处刑一年”。
在这个问题上,校车安全条例草案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避让校车的,处500元以下罚款。”这与“铁规”相去甚远,“500元以下”可操作空间太大,如此,在实践中能发挥多大的约束力还得打问号。
在不少地方,尤其是农村地区,用改装的面包车搞校车运营很普遍,这样的“黑车运营”,应该在经济、法律上加大打击力度,让它没有生存土壤才是。然而,校车安全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吊销驾驶证。”这无异于毛毛雨,势必让一些人心存侥幸,铤而走险。
监管部门责任追究方面,也只是宽泛规定:“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什么情况“记大过”、什么情况“开除”应该有明确说法,不然处罚很可能走过场。
校车安全是牵涉面很广的社会问题,虽然“徒法不足以自行”,但不管怎样,首先要通过详细且有操作性的法律规定传递一个警示信号:校车安全这条红线碰不得,谁碰了,就得付出沉重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