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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提请抗诉“贪官”领刑后又增9年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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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12月1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检方提请抗诉“贪官”领刑后又增9年刑

 

N本报记者 许爱琼 通讯员 朱志伟 林娜

本报讯 莆田秀屿区南日镇林业站负责人杨某某侵吞护林员的补助资金,法院只认定其中的1万多元为侵吞公款,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经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秀屿区人民法院近日对杨某某贪污一案作出再审判决,判处杨某某犯贪污罪,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这是秀屿区检察院今年来成功抗诉的第一起自侦案件,对那些抱有侥幸心理的犯罪嫌疑人起到了震慑作用。

据了解,杨某某在担任莆田市秀屿区南日镇林业站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经手发放护林员补助资金过程中,只发给护林员部分补助资金,从中侵吞公款,其行为涉嫌贪污。秀屿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杨某某侵吞公款12369.7元,其他的认定为侵占罪,并于2011年3月10日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秀屿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秀屿区人民法院对杨某某所作的判决认定事实、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判决错误,并决定提请抗诉。同时针对被告人杨某某翻供及部分证人翻证,反贪部门更换侦查人员多次入驻南日岛对此案进行重新取证。日前,秀屿区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改判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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