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练仁福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1〕159号)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同意,我省从2011年10月1日起,调整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伍人员(含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与往年相比,此次调标幅度较大,达15%~20%。为保证此次提标后抚恤补助金及时兑现,省财政在中央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上,及时配套抚恤补助资金22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