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涂明
本报讯 福清一名十多岁少年为掏鸟窝,去爬电塔,结果被高压电弧击中烧伤。孩子的父母将电塔的产权人(两家公司)告上法院,提出近20万元的索赔。近日,福清市法院一审认为,少年的父母未尽到应尽的监护责任,承担30%的责任;电塔的产权人未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承担70%的责任。
2010年6月26日下午,当时13岁的小鹤(化名)在福清市镜洋镇一高压铁塔处被高压电弧击伤。住院治疗76天后,少年于去年9月11日出院。
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该少年因高压电致皮瘢痕面积达81.52平方厘米,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查明,福清市镜洋镇这一高压铁塔的产权人为振云公司和利亚公司,该高压铁塔并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产权人应承担这起事故的赔偿责任。
小鹤是未成年人,其自身过失及父母未尽到应尽的监护职责,也是该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故可适当减轻电塔产权人30%的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判两产权人赔偿小鹤1.6万余元(之前这两家公司已支付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