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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农贸市场摊位费降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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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12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明年农贸市场摊位费降10%
市民如发现违规现象,可向物价部门举报;摊位费降低后,经营户应主动下调粮油肉菜等农副产品的零售价
 

N本报记者 许爱琼

本报讯 记者昨日获悉,明年1月1日起至年底,莆田中心市区集贸市场摊位费将降低10%。如有一些经营户已缴纳了相关时间内的摊位费,可与相应的市场管理服务中心等协商解决返还部分摊位费等问题。

莆田市物价局服价科蔡科长介绍,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将降低中心市区集贸市场经营粮食、食用油、猪肉、蔬菜、蛋禽等摊点的摊位费,国有、集体所有制的集贸市场要按照要求根据摊位的类别、面积、方位等不同情况,在现有摊位费标准(投招标)的基础上降低10%以上,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现行集贸市场摊位费中,已包含公共水电费、人工费、保洁费、维修维护费等费用的,不得变相分解另外收费。

据介绍,此次降低中心市区集贸市场摊位费,将有利于减少经营户用于流通环节的费用。因此希望集贸市场管理机构按要求主动降低摊位费,摊位费降低后,各市场经营户在销售粮食、食用油、猪肉、蔬菜、禽蛋等农副产品时,应主动调低市场零售价格。各类集贸市场收取摊位费要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公示方式采用公示牌、公示板、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价单位等,同时标明执收单位、12358价格举报电话、服务监督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物价、经贸、工商及社会的监督。

此外,各县区物价部门将定期开展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对不按规定降低摊位费收费标准的,或借机增加收费项目进行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从严查处,情节恶劣的将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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