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栏目主持 苏燕梅 林婷
我想问
福州的小李和同事小王,在福州仓山区租了一套房子。房东是熟人,房租只收了友情价800元。小李也很爽快,一口气签了4年合同。合同期从2009年5月到2013年5月。每个月,小李都准时把钱打到房东账户上。
今年,小李的房东向朋友借了一大笔钱炒股,没想到都亏光了。债主一直催债,房东被逼得没有办法,只好把房子卖了还钱。
上个月,房东告诉小李,他把房子卖了,房租要交给新房东。几天后,新房东说租金800元太少,要涨到1000元,如果小李不同意就搬走。
小李想问一下:他和旧房东签的租赁合同未到期,新房东是否有权涨价,有权把他赶走?
我来答
赵君宗 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志愿者律师
我国民法中有一个原则“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所以,新房东不能涨价,也不能赶租客走。
□律师支招
1.房屋租赁关系中,双方应尽可能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2.为避免因物价上涨而带来的提租纠纷,可以在合同中对此作出约定。
3.承租人支付房租后,应在一段时间内保留支付凭证,如将来因履约产生纠纷时,可作为证据。 (律师说法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