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见习记者 吴智飞 通讯员 黄美妹
本报讯 2006年6月12日傍晚,江西省上高县人邹某敏与同事易某明、邹某平刚刚从莆田荔城区黄石一鞋厂下班。三人来到鞋厂食堂吃饭,就餐时,易某明吃饭姿势比较夸张。同桌的李某洪见状就嘲笑易某明,易某明的同事就与李某洪起了争执。
邹某平气愤之下转身来到食堂的厨房中,并拿出一把菜刀想砍李某洪。现场的鞋厂负责人林某敏见状赶紧上前拉住了邹某平。一场殴斗被平息了,但这还是没能消除双方的怨恨。双方约好晚上在鞋厂门口再“说话”。
当夜,邹某敏、易某明与老乡左某水等五人从老乡李某的租住房内拿出砍刀、匕首、铁棒。左某水和易某明各拿一把砍刀,邹某平拿一把匕首,其他二人拿铁棒,五人气势汹汹地来到了鞋厂门口。而李某洪也纠集了苏某时等三四个工人在鞋厂门口等对方来应约。苏某时的右眼被打瞎,身上多处被砍伤,手脚两处肌腱断裂,后来经过伤情鉴定,左某水损伤程度属于重伤。昨日,记者从荔城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对此案进行了判决。左某水与邹某敏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