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福建省财政厅、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下发《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闽财税〔2011〕92号),调高了福建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其中,自2012年1月1日起,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由原来的月营业额5000元提高到月营业额20000元。据悉,全省9.1万名保险营销员也将从中受惠。 (欧阳进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