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涂明
本报讯 福州一开发商给一男子一份《授权委托书》,委托其全权办理某楼盘项目施工、融资等业务。此人凭这份委托书,向别人融资了800万元,并在借条上签名,盖上该开发商的公章。但此人拿到钱后,消失了。债主就把开发商告上法院,要求还钱。
近日,福建省高院终审此案,判这名委托人与开发商共同偿还800万元欠款。
2005年12月22日,福建鑫裕房地产有限公司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给李某祖,委托其全权办理对外洽谈福州市六一中路东侧宏裕新村A楼项目的建筑施工、融资、房屋销售、申办有关文件等洽谈事宜。
2007年5月,李某祖私刻了鑫裕公司的印章,向香港居民施女士借了800万元,出具了一份借条,写明向其借款800万元,上面有借款人李某祖的签名,还加盖了鑫裕公司的公章。施女士一看李某祖拿出来的《授权委托书》和借条上鑫裕公司的公章就信了,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了800万元给李某祖。后来,李某祖消失了,鑫裕公司又不肯还钱,施女士便将李某祖和鑫裕公司告上法庭。
福州市中院一审判福建鑫裕房地产有限公司和李某祖共同偿还施女士800万元的借款及相应利息。
鑫裕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建省高院提起上诉。
近日,福建省高院认为,施女士据以起诉的借条上借款人处既有李某祖的签名,又有“福建鑫裕房地产有限公司”字样的印章。借条上李某祖的签字真实,虽然所盖印章经鉴定与鑫裕公司在工商备案的印章非同一枚,但与李某祖出示给施女士的《授权委托书》上鑫裕公司的公章,非借助技术手段,常人难以分辨真假,故施女士基于该《授权委托书》及李某祖与鑫裕公司的特殊关系,判断李某祖在借款时能代表鑫裕公司,进而接受李某祖以鑫裕公司名义出具的借条并出借款项,鑫裕公司应负这个法律责任,并无明显不当。最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