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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修订昨通过
鉴定机构可进工作场所调查

 

N据新华社电 法晚中新

本报讯 昨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在三审稿的基础上多了五处修改,包括高危粉尘作业将实行特殊管理,用人单位应当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等。

卫生部监督局局长苏志介绍,针对职业病防治面临的诊断和鉴定难题,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授予诊断鉴定机构进行工作场所调查的权力。现实中,职业病的诊断鉴定是矛盾焦点,这次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特别授予诊断鉴定机构一个权力,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诊断鉴定机构一方面可以进行工作场所调查,也可以由安监部门组织调查。

该法自2011年12月31日起正式实施。

企业违法成本不断加大

从河南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到在深圳打工的170多名湖南耒阳籍工人集体罹患尘肺病事件,职业病问题引起了社会的持续关注。为了解决以上问题,人大常委会对职业病防治法“三易其稿”。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孙树菡告诉记者,在职业病的问题上,企业的违法成本未免太低了,而违法的后果往往是由政府解决,是全社会在为违法者埋单,这是说不过去的。

修改后的法律提高了部分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例如,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可以在警告外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原来的标准是二万元至五万元。此外,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诊断、鉴定有争议可提请仲裁

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明确,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修改后的法律增加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30日内作出裁决。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可向民政申请救助

根据卫生部报告,2010年我国新报告职业病例2.7万余例,比2009年增加50%。与此同时,我国有2亿多农民工,他们流动性大,劳动关系不固定。如果职业病病情得到诊断时,原来的用人单位早已解散或倒闭,劳动者将难以得到救治。修改后的法律增加规定,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新闻背景

“开胸验肺”

河南新密市一企业工人张海超工作3年多后,被多家医院诊断为尘肺,但郑州职防所为其做出了“肺结核”的诊断。为寻求真相,28岁的他跑到郑大一附院,不顾医生劝阻,坚持“开胸验肺”,用一个人的无奈之举,揭穿了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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