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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月起 五项减税便民举措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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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1月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元月起 五项减税便民举措开始实施

 

N本报记者 黄立东 通讯员 魏文忠

本报讯 去年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相继发布了多项结构性减税和涉税便民服务举措,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昨日,福州市国税局发出提醒,这些惠民、便民措施主要有五类。

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福建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分别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5000元提高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500元。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扩大。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享受所得减按50%计税优惠的范围,由原先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

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福州市个体工商户买发票,也比照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

车购税过户转籍变更业务取消。二手车交易时不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过户、转籍、变更手续。除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外,税务机关不再进行实地验车。

企业迁移可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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