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7版:福州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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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二环有仨收买路钱的匪徒
替人扫大街遇车祸环卫所要不要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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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1月1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替人扫大街遇车祸环卫所要不要赔?

 

N本报记者 涂明 通讯员 融法

本报讯 福清宏路街道下属环卫所一工人有事,就叫一四川籍妇女替他扫大街。结果,这名帮工的妇女在打扫路面时不幸遇车祸身亡。死者家属向宏路街道要求索赔,遭拒,对方的理由是:要死者帮工是环卫工个人行为,且死者之死应由肇事司机负责。宏路街道对该妇女之死究竟有没有责任呢?近日,福清市法院审理了此案。

案情回放:扫大街被车撞死肇事车逃逸

死者付某兰是四川省岳池县一村民,来福清务工生活多年。她时常替宏路街道下属的环卫所的环卫工帮工,赚些生活费。

2011年2月15日傍晚,宏路环卫所的环卫工钟某临时有事,不能正常上班,他就找到付某兰,要求她帮忙在宏路街道大埔路段打扫卫生。像往常一样,付某兰答应了。

2011年2月16日凌晨5时左右,付某兰穿着宏路街道环卫所的工作服、带着工具在公路旁边打扫卫生。6时02分,当她打扫到324国道宏路街道大埔路口路段时被一部由福州往厦门方向行驶的小轿车碰撞受伤,肇事车逃逸,受伤的付某兰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而且肇事车辆及驾驶人至今无法确定。

据法院查明,钟某是宏路街道聘用的环卫工。事发后,此人即离开环卫所,不知所终。

法院判决:街道承担30%的补偿责任

福清法院认为,付某兰在替班时虽然没有收取报酬,但在事后被替班人会根据其替班天数支付劳务报酬,此外付某兰帮这些环卫工替班均不是无偿提供劳务。

付某兰的死是肇事司机的过错,宏路街道对付的死并无过错。但是,宏路街道作为行政管理机构,对其辖区有管理的责任和权利,有维护保持辖区卫生整洁的义务。事发时正是付某兰为钟某替班实施打扫行为,该行为的受益人是宏路街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该案肇事司机逃逸不能确定,受害人亲属无法得到及时救济,宏路作为受益人应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最后,综合各种因素,酌情确定宏路街道承担30%的补偿责任,判赔偿13.7万余元(损失45.9万余元×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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