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见习记者 吴智飞 通讯员 黄美妹
本报讯 2010年9月9日,荔城区北高镇美兰村翁某煌由于购买茶叶缺乏资金周转,于是向好友吴某明借钱。一时之间,吴某明也拿不出现金来帮助好友。见好友处于困难之中,吴某明就让翁某煌向自己的同事借钱2万元,并且作为担保人。双方约定以一个月为借款期限,月息2%。
2010年10月9日,还款期限已到,翁某煌却不能还款付息。吴某明只好先自己掏钱还款给同事。偿还完同事的钱后,吴某明就向翁某煌多次追偿欠款,可是翁某煌却躲着不见。无奈之下,吴某明只好一纸诉状将昔日好友告上了荔城区人民法院。
昨日,记者从荔城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判决翁某煌连本带息偿还吴某明,并且承担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