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5版:福州新闻·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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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1月1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保单签名‘被伪造’私家车主理赔遭拒”后续
高院调解:长安保险赔10万

 

N本报记者 涂明

本报讯 福州的车主刘先生向长安保险福建分公司投保车险,保额43万元。后来,该车自燃,车主要求理赔,遭拒。保险公司的理由是:车主未投自燃险。此事闹上法院,保险公司出具一份投保单,欲证明这名客户未投自燃险。不过,车主发现,这份投保单上的签名竟不是他本人的字。保险公司说,这签字是该公司业务员代签的。由于长安保险公司未给客户保单,出具的投保单客户又未签字,导致“车主有没有投自燃险”这个问题,成为一桩疑案,引发了长达3年的官司(详见本报2011年10月13日、27日的报道)。

近日,记者得知,在省高院的调解下,长安保险公司福建分公司与车主刘先生达成调解协议,由该公司一次性支付补偿款10万元给刘先生。此外,长安保险公司还同时向刘先生支付因该案原判确定的第三人损失赔偿金2.3万余元、损失价格鉴定费1275元及一审诉讼费3119元。

随后,长安保险福建分公司将法院调解的12.7万余元款项汇入了刘先生指定的银行账户。

昨日下午,记者拨通了该公司部门经理丁旭东的电话,询问为何支付客户10多万元钱。他说,该公司尊重省高院的调解建议,所以将10多万元钱付给客户刘先生。至于究竟该公司是何原因付钱,他暂时没时间回答,说可以咨询该公司的律师。

对于这一调解结果,车主刘先生表示,总算给他长达3年的官司画上了句号。虽然保险公司补偿给他的钱,只够支付他三年来为这场官司付出的成本,不过,社会意义较大。他说,希望能通过他的这个官司,提醒各保险公司加强管理,防止业务员伪造客户签名的乱象出现。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办理保险业务时,要学会保留证据,提高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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