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栏目主持 苏燕梅 林婷
我想问
老顾是一个小包工头,去年,他帮福州一家公司装修,花了10万元,公司拖着4万元装修款未还。很快就要过年了,一家老小都等着老顾拿钱回家。
老顾说,刚开始装修时,公司给了他一笔钱。装修的材料,都是公司派人去选,选好后让他去付款。装修结束后,他拿着一叠的材料单找公司的老板,老板说,他已经不在那里干了,让他找新老板。
他找了新老板,新老板又不认账。老顾想问一下,公司并未更名,只是换了一个老板,他该找谁要钱。老顾还说,他是农民,法律意识不强,之前没和公司签合同,也没有让公司在材料单上签字。
我来答
谢贵运 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志愿者律师
《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公司股东、股权比例、法定代表人,甚至名称的变更均不影响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但要注意的是,与公司之间设定权利义务关系,最好签订书面合同,并由公司在合同书上盖公章,或者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相关材料上签字确认是公司事务,否则很容易遭到公司的否认。特别是装修等施工合同,更应当签订书面的合同,约定工程标的、计价方式、结算方法,是“包工包料”还是“只包工不包料”等内容。
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经过结算确认欠款金额,老顾仅凭材料单,很难要求公司“照单付款”。起诉到法院,也需要委托评估公司对工程总造价进行评估,然后将工程总造价减去已支付的工程款,才能算出对方还应当支付的款项。
(律师说法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