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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1989年7月,河北青县一银行面对储户推出了“生活基金”储蓄业务,称存入的钱可高息保值。“我当时存了2000元,银行说20年到期后能变成9万多元。”青县储户骆先生说。然而,当2009年骆先生这笔钱到期后,银行方面却以利息太高、存期太长,不符合央行规定为由,拒不兑现。
青县储户骆先生说,2009年9月这笔钱到期,他拿着存单去银行取款时,却被告知此款不予兑现,理由是这张存款单的办理违反了有关规定,一是利息太高不符合央行规定,二是国家规定的存期最长为5年,没有20年。无独有偶,青县储户胡女士也有相同的遭遇,1989年9月,存入了600元,存期也是20年,按照银行当时给出的一览表,这笔钱到期后本息应为2万余元。
银行对1989年开展的“生活基金”储蓄业务一事予以认可,也表示央行出台的规定是他们存款之后的事,但坚持表示不能违反央行的规定,只能将20年存期分成四个5年定期并采取到期转存的方式计算本息,“最后算出来,给骆先生9000多元,给我2000多元,只相当于当初约定的十分之一。”
胡女士说,法院虽认定他俩和农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合法有效,但却不支持,最后判农行分别支付2000多元和9000多元。日前他俩已向沧州中院提起上诉。
律师皮德智表示,储户与银行之间是合同关系,合同只有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才是无效的。“且不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通知或规定,在储户办理存款业务之后,即便是颁布也不属于法律法规的范畴,只有对内部各金融机构有效,而不能影响第三方即储户的利益。所以,农行青县支行没有理由不如数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