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栏目主持 黄婧
单位帮忙交了十几年公摊电费,突然说不管了,福州台江某单位宿舍南湖花园的一些业主感到难以适应。他们认为,既然是职工,单位就要继续把这个福利做下去。但是单位表态,房改后,房屋产权已经归职工个人持有,就应该由职工自己缴纳这笔费用。僵局就这样形成了。
小区“黑”了4个月
一到晚上,南湖花园小区里漆黑一片,通道、楼道都没有一点灯光。居民陈先生说,小区已经过了4个月没有公共照明的“黑暗”生活了。
“上下楼都得打手电筒;有孩子摸黑踩空从楼梯上摔下来;4天前,小区多个杂物间被小偷光顾,丢了4辆电动车……”陈先生抱怨没法安心过年。
主持人了解到,南湖花园小区于1996年建成,共有五座楼,单位买下其中三栋楼分给500多名员工,并帮忙缴水电费。户表改造后,水电费由用户自己出,但是公摊部分还是单位交。
几个月前,单位突然告知业主,因为产权已经属于业主个人,以后单位将不再垫付公用水电费,并让电业局拆掉了公用电表。可业主还是不愿缴纳公摊电费,他们觉得自己被单位抛弃了,“管了这么多年,说不管就不管了?”
业主习惯交钱找单位
南公社区的林主任说,想让小区的路灯亮起来,业主必须交上钱,电业局才能恢复供电,但是这笔钱迟迟收不齐。
“可能是原来单位的福利太好了,很多业主无法接受要自己缴费。”林主任觉得很无奈,许多业主听说要交钱,第一反应都是“找单位要就行了”。
其实,就在两年前,陈先生所在单位已经完成房改,员工拥有房屋产权。林主任说,房改后,公共卫生由社区接管,可每年上门收卫生费,能收到1/5就不错了,基本都要靠社区垫付。
社区也曾尝试让物业公司入驻小区,“只要每户每月出30元物业费”,不过还是有部分业主拒绝出钱。
单位有权终止福利
陈先生所在单位的一名负责人告诉主持人,这笔公摊电费单位已经为职工交了十几年,垫付了十几万元。房改后,单位已把房子卖给职工,现在房屋产权属于业主个人,理应由业主自己缴纳公摊费用。单位为职工缴纳公摊电费直至去年9月份,这是单位的福利,而不是义务。
福建闽君律师事务所的卓文彬律师说,单位之前代交公摊电费只能说是给职工的福利,并没有书面合同,如果单位取消该福利,是合理合法的。由于现在房屋的产权证由业主个人持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权法》,公共部分的费用须由全体业主平均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