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江方方通讯员 榕公宣
本报讯 昨天,记者从福州市公安局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春节临近,年味越来越浓,燃放烟花爆竹又将成为广大市民关注的热点,福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下简称烟花办)对2012年春节期间全市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作出明确规定,对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的受理、审核、审批工作进行全面规范。
据了解,市烟花办制作了统一标准和要求的专卖标志,根据生产厂家与批发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将专卖标志印刷在对应的外包装上;对去年未销售完库存的烟花爆竹,由批发企业认真核查、清点,对确认符合今年我市允许经营和燃放产品种类的烟花爆竹,上报各县(市)区烟花办,由各县(市)区烟花办张贴今年专卖标志,允许在我市销售;今年,严禁无专卖标志或专卖标志不规范的烟花爆竹进入我市市场。
今年,市区内限制燃放的区域为三环路以内的地区,以及晋安区新店镇、马尾区马尾镇、罗星街道,这些区域允许燃放的时间为农历腊月二十四(1月17日)至正月十五(2月6日)的6时至23时(其中除夕和初一为全天)。另外,全市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等地燃放烟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各县(市)区烟花办受理审核发放。今年四城区的零售网点具体分布为:鼓楼25家、台江30家、仓山55家、晋安45家。
警方提醒,市民必须到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正规销售点购买烟花爆竹;购买正规厂商生产的有警示语和燃放说明、无漏药浮药的烟花爆竹;注意燃放时间,尽量不要在深夜燃放烟花爆竹,以免影响他人休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