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瞭望新闻周刊
核心提示:类似广东佛山“小悦悦事件”这类见死不救或者做好事反被诬告现象,屡被归咎为受“彭宇案”的影响。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近日接受采访时指出,舆论和公众认知的“彭宇案”,并非事实真相。刘志伟称:彭宇曾承认确实与老太徐寿兰发生碰撞。在南京中院二审前,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主要内容是: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警方丢失关键证据、一审法官说理不当和保密协议导致彭宇案被误读得越来越厉害。
基本事实
彭宇承认与老太太确曾相撞,不过自己是被撞的一方
撞人?被撞还是做好事?警方笔录丢失,事实迷离
刘志伟综合当事人陈述和法庭调查,向记者介绍了“彭宇案”的基本事实。
2006年11月20日上午,64岁的退休职工徐寿兰在公交站等车时,有2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徐寿兰急忙跑向后面一辆乘客较少的公交车,当她经过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26岁的小伙子彭宇正从这辆车的后门第一个下车,双方相撞。急于转车的彭宇先向车尾看了一下,再回头时发现摔倒在地的徐寿兰,随即将她扶起,并与后来赶到的徐寿兰家人一起将她送往医院治疗,其间还代付了200元医药费。
经诊断,徐寿兰摔伤致左股骨颈骨折,需住院手术,费用需数万元。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当天先后报警。2007年1月12日,徐寿兰将彭宇诉至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索赔13.6万元。
当年4月26日,鼓楼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彭宇的妻子代他出庭答辩,没说彭宇是做好事,只提出:“原告受伤非被告所导致,不应该承担责任。”
6月13日第二次开庭,彭宇表示:“我下车的时候是与人撞了,但不是与原告相撞。”当被问及把原告扶起来出于什么目的时,他回答:“为了做点好事。”在得知原告申请调取的事发当日城中派出所接处警的询问笔录已丢失时,他对由当时处置此事警官补做的笔录提出异议。
一审认定双方均无过错,根据公平原则判彭宇分担40%责任
7月4日,彭宇主动联系媒体,表示自己因做好事被诬告,将一个老太扶起后反被起诉。媒体开始关注这个案子。
7月6日第三次开庭时,争议焦点是双方是否相撞。由于事发当日派出所询问笔录不慎丢失,在法庭上,该所提交了由原告徐寿兰儿子在其母住院接受警官询问时,用手机自行拍摄的一份原始笔录照片,以及据此誊写的材料,虽然该照片显示的内容已经当时做笔录的警官确认,但由于其来自原告的儿子,因而受到彭宇及旁听庭审的媒体记者质疑。
9月3日,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被告相撞事实,一审判决同时认为,虽然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但由于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也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因而在本次事故中,原、被告双方均不具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按公平责任分担损失的原则,判决被告彭宇承担40%的民事责任,给付原告徐寿兰4.5万元。
二审确认相撞事实,当事人和解并达成保密协议
双方当事人均上诉,南京市中院于当年10月初进行调查,并在南京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查找到事发当日双方分别报警时的两份接处警登记表,其中的“报警内容”一栏,可以看到原、被告在事发当日分别向警方陈述事实时,均表示与对方发生了碰撞。
在南京中院二审即将开庭之际,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鼓楼区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
对于调解结果,彭宇最近也表示,在2006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事后经法院调解,他对结果表示满意。
误读原因
警方弄丢关键证据、法官说理不当导致判决被误读
“彭宇案”会演化为社会道德滑坡的标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其一,判定“彭宇案”的关键事实是“二人是否相撞”,如确认相撞,由彭宇分担一定的损失完全合乎法理和情理。但恰是在这个最重要的关节点上,警方丢失了事发时对双方的询问笔录,正因为此,彭宇在以后的庭审中一直坚持“无碰撞”答辩。媒体也逐渐形成“彭宇是做好事被诬陷”的一边倒倾向。
其二,法官在一审判决中对原、被告相撞事实认定的一些推理分析,偏离了主流价值观,引发舆论哗然和公众批评,导致社会舆论普遍不认同一审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中,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情理”分析,彭宇“如果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彭宇“如果是做好事,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做此等选择,显然与情理相悖”。对事发当日彭宇主动为原告付出200元医药费,一直未要求返还的事实,法官认为,这个钱给付不合情理,应为彭宇撞人的“赔偿款”。这些不恰当的分析推论,引起公众的普遍质疑与批评。
在这样的舆论氛围中,尽管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相撞的事实和结论是对的,适用法律也是对的,但公众普遍接受的“彭宇案”信息,却是此案“判决不公”,“彭宇是做好事反遭诬陷赔偿”。
其三,在南京中院二审开庭前,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增设了保密条款,从而使彭宇案的真相未能及时让公众知晓,经数年发酵,逐步演化为社会道德滑坡的“反面典型”。
鉴于此案近期又被高度关注,在接受《瞭望》新闻周刊记者采访前,南京政法部门事先征求了有关当事人及亲属的意见,他们同意公开此案的相关情况。
深刻教训
政法部门要加强队伍建设和注意舆论引导
刘志伟表示,案件审理中出现警方丢失询问笔录等关键证据,一审判决说理、表述不当等问题。虽然相关人员在事后给予了停职、调离和警告的处分,但加强政法队伍制度建设和思想业务建设仍刻不容缓。
他表示,此案的另一个深刻教训就是,要注重保障热点案件的公众知情权,妥善处置为当事人保密和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关系,实现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