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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匿老板”住所可张贴“讨薪”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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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2年1月1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欠薪入罪”明确操作办法
“逃匿老板”住所可张贴“讨薪”文书

 

本报讯 去年,我国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日前,最高法、最高检、人社部、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有关操作办法。《通知》规定:对于已经逃匿的行为人,在无法直接将责令其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文书送达本人的情况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在行为人住所地、办公地点、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张贴责令支付的文书,或者采取将责令支付的文书送交其单位管理人员及近亲属等其他适当的方式。 (人民 央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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