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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1月3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省出台措施助台资企业发展
台资企业可享多项优惠

 

N本报记者 薛辉 实习生 连虹

本报讯 我省将协助台资企业在福建省建立“台湾产品营销中心”,扩大台资企业的产品在大陆销售。昨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我省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对在我省设立批发、零售的台资企业简化审批手续,并在场地租金、税费缴纳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

根据意见,省发改委、科技厅、经贸委、财政厅、外经贸厅每年各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引进台资、扶持台资企业生产经营、台资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科技创新以及台商投资区、台商专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等。

对入驻省级以上开发区的台资企业,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和企业注册登记费。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作品和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二五”期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鼓励台商在我省设立台资总部企业或总部营销中心。对入驻我省的台资总部企业,根据总部类别、企业类型、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划分不同档次,可给予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1%~3%开办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上缴我省地方级收入中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中分年安排。对新设的台资总部企业按该企业在地方税收贡献额,前2年给予60%~80%奖励,后3年给予30%~40%奖励,5年后可继续享受本地现有总部企业的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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