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涂明
本报讯 两家都叫“仓山福峡综合门诊部”的医疗机构,为了争这块招牌,上法院激辩,从福州中级法院一直打到福建省高院。近日,福建省高级法院终审此案。
2010年3月23日,郑女士承租了房东陈某、林某两人所有的福州仓山区盖山镇底层三间店面和二楼层,约定租赁期限三年,作为开办医疗门诊之用。同年6月30日,仓山区卫生局下发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同意郑女士设置“仓山福峡综合门诊部”,设置有效期为一年(2010年6月30日至2011年6月29日),同时还要求她应在有效期内申请执业登记验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业。郑女士设置的“仓山福峡综合门诊部”至今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后来,郑女士与房东发生纠纷,2010年9月业主便将租给郑女士的房屋另租给陈先生,也作为开办医疗门诊之用。郑女士发现陈先生在此开办的诊所对外营业也以“仓山福峡综合门诊部”为名称,认为陈先生擅自使用其诊所名称,上法院告他不正当竞争。
福州中院一审认为,虽然福州市仓山区卫生局同意原告郑女士设置“仓山福峡综合门诊部”,但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业。郑女士目前还不具备使用“仓山福峡综合门诊部”名称的条件,更谈不上被告陈先生擅自使用原告设置医疗机构名称的问题。
郑女士不服,上诉称,她经福州市仓山区卫生局批准以“仓山福峡综合门诊部”的名称设置医疗机构之日起就拥有该名称专用权。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只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就不享有其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权。
福建省高院认为,郑女士虽然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其以“仓山福峡综合门诊部”名称设置医疗机构,但她迄今未在行政批复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业登记验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于郑女士并未对外实际使用“仓山福峡综合门诊部”这一名称,因此,郑女士认为陈先生擅自使用其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后,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