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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货车“增寿”夺五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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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2月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报废货车“增寿”夺五命
为了延长货车报废期限,货车车主托中介私刻印章,结果造成惨剧,自己也被判刑
 

N本报记者 许爱琼 通讯员 陈玲玲

本报讯 因贪图中间差价400元,仙游男子杨某私下委托他人伪造国家印章,为即将报废的货车延长“寿命”,却为两个月后该车在泉州市区内发生的5死2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埋下了安全隐患。记者昨日获悉,事发12年后,杨某才向警方投案自首,并于近日被仙游法院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

据经办法官介绍,郑某贵和蔡某某此前共同经营着一部车牌号码为闽B-30792的大货车,1999年1月,该车报废期限已到,为了能在公路上继续行驶,两人找到杨某,委托杨某“包检”。经过一番协商,“包检”价格定为1000元。随后,杨某又找到了一名男子,明知对方没有能力包检,他却以600元“全权委托”他操作。该男子用一枚伪造的印章,在行驶证上盖上“延缓报废至99年6月有效闽为0(2)”的字样,从中获利400元。

经过这番“操作”,这辆报废的货车得以延长“寿命”,并继续奔跑在道路上。同年3月3日,这辆“增寿”货车在泉州市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死亡5人、伤2人的严重后果。直到2011年9月24日,杨某才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

仙游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为了使已逾报废期限的大货车继续营运,伙同他人共同在汽车行驶证上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具有特殊用途的印章,使该报废车辆继续营运上路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系共同犯罪。鉴于其能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且仙游县司法局亦建议适用非监禁刑,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便判处杨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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