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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籍企业回归享五年财政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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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2月1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仙游籍企业回归享五年财政支持
此外,还将根据纳税情况提供办公用房
 

N本报记者 许爱琼

本报讯 近日,仙游县出台加快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规定,将发挥异地商会的作用,引导总部在外的仙游籍企业回归。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享受优惠政策,获得五年的财政奖励以及办公用房等支持。

今后,在财政方面,仙游县行政区域外的企业总部迁入仙游或新设立的总部企业,从在仙游县工商注册并纳税的年度起,给予五年的财政奖励,奖励标准为企业年度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三税”形成的县地方实得财力(不包括其原有在仙企业的纳税部分,下同),第1—2年按不超过60%奖励,第3—5年按不超过50%奖励。仙游县行政区域内的总部企业(即县内县外都有企业的),从认定的当年起,在企业每年缴纳的所得税连续环比增长的前提下,每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县地方实得财力环比增加额的6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为五年。

对入驻的总部企业,将根据总部企业的纳税情况提供办公用房(内部装修由业主自行承担)。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安排敞开式办公,由4~5家企业共用一个办公室。年纳税额在100万~300万元的,提供1间办公用房。年纳税额在300万~500万元的,提供2间办公用房。年纳税额在500万~1000万元的,提供3间办公用房。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提供4间办公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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