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王石川
近日,由广州警方起草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正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规定:对无主的拾获财物,可在拍卖后将拍卖款的10%奖励拾遗者;对有主的失物,失主领回时,可自愿按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获人。不少市民担心执行起来有纠纷。(2月13日《广州日报》)
“子路受人以劝德,子贡谦让而止善”的故事,想必大家不陌生,它说的是:子路救了一溺水者,后者送他一头牛以示感谢。子路收了,老师孔子说,鲁国人从此将喜欢救人于危难中。子贡替一奴隶赎身,按鲁国法律应得到政府奖励,他却拒绝,孔子说:鲁国将不再有人愿做这种好事了。
从古至今,做好事的成本过高,就没有人愿做好事了。物质奖励拾金不昧者,可谓洞烛人性幽微的高明做法。很多西方国家也有类似规定,比如日本遗失物法规定,接受物件返还的遗失人,向拾得人支付该物件价值5%以上20%以下数额的报酬。
广州“拾金不昧可获10%奖励”的规定无可厚非,但有三个关键细节需要厘清。第一,如果被小偷利用怎么办?他们偷完东西后把价值不大却对失主重要的证件归还,以牟取报酬。对此,广州警方如何界定失物和被偷物?
第二,失物招领最长限期135天,是不是有点短?如果只在小范围公示,这未必能达到告知失主的效果。在这方面,日本政府建立失物网络数据库,以方便市民查找辨认。
最关键的在于,该规定只是鼓励失主自动支酬,而非硬性规定,如果失主不愿付酬或出尔反尔,拾遗者该怎么办?由此引发纠纷和冲突,该谁来承担后果?
因为日本有较为健全的法律规范,助长了日本人的“粗心大意”——反正东西丢了还能找回来。粗心大意不是好事,但丢了东西还能完璧归赵,就彰显人性的美好,以及法律矫正社会的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