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2月12日A2版《被认作小偷女顾客被打伤》一文中“8日,陈女士与店员发生肢体冲突,被打伤”应为“9日,陈女士与店员发生肢体冲突,双方互有损伤,陈女士耳朵等处被打伤,‘玛丽皮草’店一店员脸部被抓伤,冲突中店内花瓶被砸碎”,文中“陈女士拿到了伤情鉴定书”应为“双方从派出所领到了法医鉴定委托书”,特此更正并向当事人致以歉意。
海峡都市报2012.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