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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黄金时段不得播境外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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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2年2月1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广电总局:黄金时段不得播境外剧

 

N钟欣

本报讯 日前,广电总局下发通知,要求境外影视剧不得在黄金时段(19:00—22:00)播出。各电视频道每天播出的境外影视剧,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影视剧总播出时间的25%。各级电视台申报并获得总局批准引进的境外影视剧必须在本台首播,首播之后才可以再次发行在其他电视频道播出。

各电视频道不得以栏目短剧或介绍境外影视剧的形式变相完整播出未经广电总局审批并获得发行许可证的境外影视剧。每期栏目中插播境外影视剧的时长不得超过3分钟,累计使用境外影视剧片段的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介绍境外影视剧的资讯类栏目,使用境外影视剧片段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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