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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找人假冒他 福安一男“被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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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找人假冒他 福安一男“被离婚”
假冒者如何通过重重审查?非本人到场也能协议离婚?
 

N本报记者 赵杨 实习生 胡巧灵

关注理由:福安一吴姓男子到派出所给孩子办理入户手续,却被告知孩子无法入户,因为他与妻子的离婚调解书上提及双方未生子。吴某蒙了:自己何时被妻子离婚?没有自己的签字同意,法院如何调解离婚?近日,吴姓男子向法院提出异议,扯出妻子郑某找人顶包离婚案。

为儿子上户口时发现自己被离婚

因为儿子马上就要上小学了,福安男子吴某带着相关证件到派出所准备给孩子办理入户手续,可是却被户籍工作人员告知吴某儿子无法入户,因为法院已判决其与妻子郑某离婚,在双方的离婚调解书上,提及双方未生育子女,故而孩子无法移入他的户籍。

吴某摸不着头脑,最后才想起几个月前妻子郑某曾托人给自己寄来一份法院调解书,当时他没有仔细查看。回家查看后,吴某才发现,那份调解书不仅判定了双方离婚的事实,还在其中提到两人未生育子女,也没有债权纠纷。都没有经过他本人同意,怎么“被离婚”了?而且明明有一个孩子,怎么说没有生育子女?

吴某随后来到福安法院,对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提出异议,并要求郑某协助解决儿子的户口和抚养问题。福安法院经过调查,终于水落石出。

妻子一手导演“偷梁换柱”式离婚

据了解,郑某自2009年底开始便要求和长期在外的吴某离婚,刚开始吴某不同意,后来吴某终于同意离婚,但其本人不愿一同前往办理离婚手续。在郑某的劝说下,吴某将其身份证原件等材料寄给郑某。

为了尽快办理离婚手续,郑某带着吴某的身份证,找了一个与吴某长得十分相像的男子一起到法院起诉离婚。最后,郑某在法院调解下,与假冒的“吴某”达成了一致的调解协议,双方调解离婚。

一位知情人告诉记者,一是因为顶包的男子与吴某有几分相似,二是吴某的儿子出生时,出生证明父亲一栏上填写的是吴某弟弟的名字,在福安法院调解过程中,郑某索性隐瞒了有儿子这一事实,而法院最后鉴于郑某夫妻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且无子女无财产纠纷”,才判定二人离婚。

据介绍,在吴某提出异议后,福安法院经过调查研究,认为该案系虚假的离婚诉讼案件,郑某的行为妨碍了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决定对郑某处以拘留15天的处罚,并撤销了假冒“吴某”与郑某的离婚案件,同时在儿子的抚养问题上,促成吴某与郑某达成一致意见。

审判人员应审查离婚当事人身份

福州开元律师事务所杨大成介绍,离婚程序无外乎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协议离婚相对便捷高效,双方需带好结婚证、身份证等有关证件,本人亲自到原登记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填写好夫妻双方离婚协议内容,签字确认后即刻生效。但要求夫妻双方对于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及小孩的抚养权等都达成一致。

无法达成一致则要起诉离婚,要经历立案、调解、应诉答辩、开庭审理等严格程序。先要向法院申请离婚起诉,收集有关资料,法院审查立案。法院一般在收到原告起诉书后两周内通知双方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法院出具调解协议书,若调解不成,则法院立案准备开庭。根据庭审情况,应当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杨大成表示,按照规定,法院审判人员应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在开庭时应审查离婚案当事人身份。在此案中,福安法院审判人员有失职行为。而让人冒名顶替的郑某等人,则有妨害人民法院调查证据、破坏诉讼正常进行等行为,涉嫌妨害民事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对个人处以千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虚假的离婚诉讼案,也应该被撤销。

杨大成告诉记者,在协议离婚中,即便是偷梁换柱获取的离婚证同样无效。根据法律规定,行政主体因相对人造假做出的行政行为应属无效,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所以即便是民政部门在登记审查时,对申请离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未尽审查职责,即发放了离婚证,发证行为也因缺乏事实依据且违反法定程序,理应撤销,民政部门颁发离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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