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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醉驾怎能搞“同桌株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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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醉驾怎能搞“同桌株连”

 

N李继彦

2月起,济南市交警部门针对酒驾问题,出台并实施抄告单位、追责同饮者、强制刑拘等一系列新规。如果与被查处的机动车醉驾者同桌饮酒,且未尽到劝阻义务,也将承担一定“连带责任”,一律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近日《人民日报》)

日本等一些国家确有让劝酒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法规,如果同桌人明知酒驾危险,却还执意劝开车人喝酒,说明劝酒者具备“怂恿”别人犯错乃至犯罪的行为故意,故承担“连带责任”不为过。但是,如果将“连带责任”盲目株连到所有同桌人,明显有失偏颇。

同桌吃饭的人,可能因为各种原因不便或不敢对执意饮酒者予以劝阻,或者即使劝阻了,酒驾者还是坚持酒后开车,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同桌饮酒的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岂不是比窦娥还冤?再者,同桌饮酒者没有非劝阻不可的法律义务,法律也没有赋予公民制止别人喝酒的权利。故而,“一人酒驾,全桌有责”的做法于法无据。

严刑峻法是治理醉驾难题的关键,自“醉驾入刑”以来,各地酒驾醉驾现象明显减少。今年春节前后,一些地方酒驾醉驾出现反弹,据媒体调查,更主要的原因在于:在春节传统“酒文化”的冲击下,相关部门的查处力度有所松软。这说明,治理醉驾还是要加大查处力度,让严刑峻法常态化,而不是搞一阵风式的运动执法,当然,更不能“法外生枝”,株连无辜。

现实中,我们时常发现管理部门在遇到难题时,总习惯用“株连思维”处理问题,譬如,一人当钉子户,亲戚朋友被逼着“拆迁总动员”;一个学生违纪,全班学生陪着罚跪……这些无一不是“株连思维”在作怪。须知,用非法手段治理违法行为,恐只会越治越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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