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福州新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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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2月2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挪用公款打新股 城管队员被判刑

 

N本报记者 涂明 通讯员 王佩瑾

本报讯 福州市洪山镇执法中队一队员竟挪用自己保管的公款11万元给妻子“打新股”。近日,此人被鼓楼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黄某木原为福州市洪山镇执法中队队员,在工作期间,其利用收取、保管辖区内城市垃圾处理费的便利,先后于2008年11月、2010年1月中,将其收取并保管的垃圾处理费6.5万元和4.5万元借给其妻子用于新股申购,后分别于2008年12月29日和2010年1月28日归还了这些钱。2011年5月24日,黄某木被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抓获。鼓楼区法院认为,黄某木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公款11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其在案发前已归还所挪用的公款,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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