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中国青年报
本报讯 这是一个并不复杂的案件:湖北一名官员被控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36万元。这是一份并不常见的判决书:8页的判决书,用了一页多篇幅记述了被告人遭逼供、诱供,从而作出有罪供述的自我辩护。宜昌伍家岗区法院根据3名行贿人的证言和相关书证,结合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去年一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0年。
金长江,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新闻宣传中心原主任。在判决书中,金长江称:我因编不出“赃款”去向被羁押。在宜昌市看守所被羁押时,我多次否认受贿,结果身心都受到了极大的羞辱;一名检察院领导用“躲猫猫”的故事“恐吓”我。
由于我“态度不好”被变换到五峰县看守所,在去五峰县看守所的路上,办案人员跟我说,你如果态度继续不好,下次给你调整到条件更不好的看守所;在五峰县看守所,反贪局的领导对我进行过“恐吓”,这让我更加恐惧!为了能走出看守所,我不得不编造“赃款”去向并再次违心地作了有罪供认。在取保候审期间,两名办案人员到我家找我谈话,无形的压力逼迫我在“受贿笔录”上签字。
金长江称:大部分“受贿”时间和数额是根据办案人员提供给我的相关资料,经反复修改、揣摩编出来的。
金长江辩护律师称,金长江的有罪供述不真实,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一审中,法院没有就金长江所说的遭受逼供、诱供为何不成立作出任何回应,未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即判决。据了解,金长江已提起上诉。
多年从事刑事辩护的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杨学林律师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如果被告人的口供是侦查机关刑讯逼供取得的,即使被告人只提供了刑讯逼供的线索,法院也应主动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确认是否存在刑讯逼供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