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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误诊、转院、被忽视3岁男童3次就医终病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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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2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遭遇误诊、转院、被忽视3岁男童3次就医终病死
律师称,家属曾一度跪求入院治疗;天津一卫生院及北京佑安医院被判赔
 

N京华时报

3岁男童小强(化名)高烧不退,手、口、足分别出现疱疹、红斑和水疱。父母带着小强辗转天津和北京的三家医院,先后遭遇误诊、转院、医院未予重视等情况,小强最终病死。小强的父母将天津市蓟县桑梓镇卫生院、首都医大附属北京儿童医院、首都医大附属北京佑安医院告上法院。

前天记者获悉,北京一中院日前按照鉴定结论,终审判决桑梓镇卫生院赔偿2万余元,北京佑安医院赔偿17万余元。

【原告自述】三次就诊 孩子最终还是病亡

一次就医误诊为病毒性感冒

25岁的王先生和26岁的潘女士,是天津市蓟县桑梓镇的普通农民。2006年11月,这对夫妻生下了小强。

2010年6月12日,小强突然发烧,口腔黏膜出现疱疹,手部出现红斑,足部出现水疱。王先生夫妇立即带小强到桑梓镇卫生院就诊。

据王先生夫妇说,卫生院接诊后并未对小强进行详细认真的体检,也未作任何常规辅助检查,很快便做出诊断,认定小强是病毒性感冒,并开药让小强注射。回家后,小强仍持续高热,又再次到卫生院,此次,卫生院又开了一些口服药,并答复称“过几天就好了”。

二次就医人满为患自行转院

6月14日凌晨,小强仍高烧且精神逐渐萎靡,家人立即带他前往北京儿童医院就诊。儿童医院的诊断为手足口病重症,建议转到传染病医院住院治疗。当时,儿童医院人满为患,如由医院联系转院需耗时一天时间。小强父母要求自行转院,并打车前往北京佑安医院。

三次就医家属跪求为时已晚

14日凌晨3点,他们带着小强赶到佑安医院急诊。他们将儿童医院的病历出示给接诊医生。但医院未对小强的病情给予重视,仅仅是给小强输液,便让他们回家。然而,小强在回家后病情反而持续加重。当日下午3点,一家人再次从天津返回佑安医院。接诊医生为小强开具了口服及输液药物,小强再次接受近2个小时的输液,之后,医生又让他们回家。15日上午,小强病情持续加重,一家人第三次从天津来到佑安医院。小强又一次接受输液后,医生和护士第三次要求他们回家。

据原告律师介绍,当时,孩子的奶奶跪在医院大厅,哭喊着要找院长、找医生,求医院救救孩子。在这种情况下,医院才同意对小强急诊留观,但直到当晚7点,才将小强收入院治疗。然而,那时的小强已病得相当严重,于16日11点59分死亡。

【医院辩解】三家医院 被索赔46万余元

小强的死令一家人悲痛不已,他们认为小强的死完全是因为那些不负责任的医院再三耽误所致。他们决定起诉讨说法。他们要求三家医院赔偿经济损失26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桑梓镇卫生院不愿赔偿并指出,病毒性感冒与手足口病有相似处,作为基层医疗机构,水平有限,故诊断小强为病毒性感冒并无过错。

儿童医院表示,小强被诊断为手足口病重症后,医生开具药物,并填写手足口病报告卡及传染病转院单据,准备请传染病医院专家会诊,转传染病医院。但家属仍坚持转入佑安医院,所以医院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佑安医院称,小强来医院治疗时,并无手足口病重症表现,不够收住院或留观标准。医生每次让小强出院也都是因为小强已退热或病情稳定。而小强留观、住院期间,他们也根据小强病情发展,给小强家长下达病危、病重通知,而小强的死亡是因为自身疾病发展所致。佑安医院指出,住院病历中2010年6月15日23时06分至次日7时06分的病程记录不详细,所以愿意按照20%的比例赔偿。

【法院判决】多点过错 佑安医院被判赔17万

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于2011年6月12日出具《司法鉴定书》。鉴定书认定,桑梓镇卫生院存在医疗过错,但与小强死亡无因果关系;儿童医院无医疗过错;佑安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与小强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疗过失参与度为25%,赔偿参考范围为20%-40%。

对于桑梓镇卫生院,法院指出,小强就诊时已出现手足口病的临床症状,卫生院仍单纯诊断为“病毒性感冒、上呼吸道感染”。法院认定,桑梓镇卫生院与小强的死亡后果之间应当存在轻微、间接的因果关系,应承担5%的民事责任。

对于儿童医院,法院认定,医院诊断为“手足口病”是正确的,经小强家属签字同意后让其转院治疗符合规范。

对于佑安医院,法院指出多点过错和不负责任的行为。最后,法院指出,小强第三次就诊时病情发展急骤,这与佑安医院注意义务缺失,导致病情未得到及时控制存在关联。小强入院后,医院当即下了病危通知书,并告知“患儿随时可能死亡”。法院指出,但在2010年6月15日23时06分查房后至6月16日7时06分期间,没有医生查房记录,说明医院对患儿的病情观察不严密,存在过错。虽然小强死亡主要系他自身疾病导致,但佑安医院在对患儿门诊治疗过程中缺乏足够的注意义务,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小强疾病的进展,使小强丧失了获得更好救治效果的机会,与小强最终的死亡后果之间亦存在次要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35%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终审判决桑梓镇卫生院赔偿2万余元,佑安医院赔偿1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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