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赵杨 张硕 实习生 胡巧灵
关注理由:都说酒驾猛于虎,“毒驾”的危害性却甚于酒驾!“毒驾”即吸毒驾驶,指未戒断毒瘾的患者或正在使用毒品的司机驾驶机动车。英国一项研究表明,酒后驾车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毒驾”则比正常反应时间慢21%。
21日,福州台江警方在查酒驾时,再次逮住一个“毒驾”司机。警方人士说,“毒驾”现象已随吸毒人群扩大而日益凸显,不但是小车驾驶员“毒驾”,连货车驾驶员也同样“毒驾”;不但有晚上“毒驾”,大白天的同样有“毒驾”。法律界人士呼吁,除了“毒驾”入刑,应开展“毒驾”治理,严格吸毒人员驾照管理措施。
【案例】
“毒驾”男遇民警逆行逃避检查
21日凌晨1时许,福州五一路,一辆面包车向台江方向驶来,突然停下。正设岗检查的民警觉得事有蹊跷,上前准备拦车。没想到,该辆面包车居然掉头逆行,意图逃窜。前方民警随即将该车堵截下来。
司机是一名姓陈的年轻人。面对民警询问,陈某语焉不详,答非所问,始终拿不出有效驾驶证件。民警发现,陈某精神恍惚,动作略显夸张,面部表情异常兴奋,怀疑陈某酒后驾车,但酒精测试仪测量并未发现其喝过酒。这是怎么回事?
警务通查询显示,该车车牌号是一辆被盗抢车辆的。难道这是一辆盗抢车?民警又仔细检查了车牌,很快发现秘密。原来这车牌后面还藏着一副车牌,是用牛皮筋绑起来的两面牌。“一辆车前后挂了四面牌,还真没见过。”民警惊叹。
很快,民警发现了司机陈某“兴奋”和“大胆”的原因。面包车内居然搜出一小包白色结晶体,经核实是冰毒,还有吸食冰毒用的器具等。陈某承认,自己开车前吸食了冰毒。警方依法对陈某车辆套牌罚款1500元,扣12分,扣车处理;对陈某吸食冰毒处以行政拘留。
【现状】
时常查到“毒驾”货车司机也吸毒
福州警方人士向记者证实,虽然未有数据统计,但近年来福州“毒驾”现象日益凸显。
去年8月30日中午,福州宝龙城市广场公交车站前,一个染着红发的男子手持易拉罐,声称罐内有炸弹,拦路劫持了一辆红色轿车,随即驾车连撞三车后逃逸。该男子钟某随后被抓获,供称是吸毒后产生幻觉,诈称有炸弹劫持汽车,而他只开过农用三轮车,从没开过小车,导致连环撞事故。
在福州乌山路查酒驾的安泰派出所民警,同样查获“毒驾”。一警方人士回忆,两名驾驶员都是南平人,四十多岁,两人当时从南平拉货送福州来,途中两人很困,干脆拿出海洛因吸食,边吸毒边驾车来到福州。
多家派出所民警告诉记者,执勤中曾多次发现小车在车道上走“S”形线路,严重干扰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甚至和周围车辆发生刮擦。起初还以为是醉驾,结果发现驾驶员精神恍惚,检测尿样呈阳性。审讯后,司机亦承认自己在开车前吸毒了。
在册吸毒者不少都有驾照
“随着合成毒品在我省的发展蔓延,因吸食合成毒品导致的交通事故和公共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有的造成了车辆连撞和人员群伤的恶劣后果。”省公安厅禁毒总队三支队相关人士证实,吸毒驾驶机动车辆,对交通安全和公共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警方人士介绍,目前常见的合成毒品有冰毒、“K”粉、“摇头丸”等。吸食后,所产生的精神极端亢奋甚至妄想、幻觉等症状,会导致驾驶人脱离现实场景,判断力低下甚至完全丧失判断,导致极高的交通肇事和危害公共安全的几率。
“在查处的吸毒案件中,滥用冰毒或涉及滥用冰毒案件约占七成。”省公安厅禁毒总队三支队相关人士说,2005年,全省破获滥用冰毒等合成毒品的案件不超过10起。但去年上半年不完全统计,福建警方查处滥用合成毒品案件600余起,吸毒人员2100多人次。
“随着吸毒人员范围扩大,吸毒后驾车上道的情况越来越多。另外,吸毒人员在毒瘾发作时驾车更加危险,危害更大。”福州市公安局一位不愿具名的人士说,迫在眉睫的是,很多的在册吸毒人员都持有驾照,而且达到相当比重。
无严重后果难惩“毒驾”
虽然“毒驾”凶猛,但不少民警对“毒驾”的查处却有难言之隐。
鼓楼交巡警大队相关负责人说,目前处置“毒驾”的法律依据,主要是《道交法》第22条,即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
基层民警说,“毒驾”虽被禁止,但目前刑法未明确“毒驾”的法律责任。如果“毒驾”不肇事,警方仅能按规定对其吸毒行为给予治安处罚,这很容易放过没有引发严重后果的“毒驾”行为。
“如何测试毒驾也是个难题。”一警方人士说,在路面上,检查驾驶员是否是吸食毒品后驾车,没有查的技术条件,除非表现特别明显。现在检测是否吸毒,一般是检测尿液,需要花费一定时间。马路上,尿检也不方便。所以对测试毒驾很慎重。
【声音】
律师建议:吸毒可注销驾照
福州开元律师事务所杨大成律师说,不应放过没有产生严重后果的“毒驾”行为。如果“毒驾”入刑,就给交警执法提供了进一步的刑事处罚依据。
杨大成说,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车管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杨大成建议,应严格吸毒人员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在查处吸毒违法行为人时,应同时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具有驾照资格进行核查。针对有吸毒史人员、吸毒成瘾人员及被责令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等人员,区分不同情形,分别采取申领从严把关、延期审验、不予申请和审验及注销驾照等措施。
“对有吸毒成瘾史人员,原则上不宜从事职业驾驶。”杨大成表示,对机动车驾驶人曾涉嫌吸毒的,公安交管部门在驾照申请、换证、补证、审验等环节应从严把关。交巡警及禁毒等部门应该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完善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可以对司法和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里的戒毒人员进行核查比对,对有驾照的,依法予以注销驾驶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