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许爱琼 通讯员 林娜
本报讯 秀屿区月塘乡砺山村原村书记、村主任吴某某受贿一案,近日有了新进展。经秀屿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法院以受贿罪、挪用资金罪、贪污罪、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未遂)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
据介绍,法院经审理查明,吴某某在担任月塘乡砺山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41.0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他还侵吞公共财物2万元,并利用担任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63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他还向国家工作人员贿赂24万元,情节严重。此外,他合伙欲将本单位财务25.2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