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望桉
今日人物:张文新
上榜理由:该云南官员公车私用身亡,法院判其单位赔偿34万余元
2009年,时任云南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张文新在公休假期间,开公车带着家人朋友去昆明东川区给岳母迁坟,途中坠崖身亡。成为孤儿的张文新之子张鑫打官司,索要赔偿。近日,昆明东川区法院一审判决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赔偿张鑫及张鑫的外公李国荣经济损失34万余元。此判决引发关注。(2月27日《都市时报》)
一场突发事故毁灭一个家庭,让年轻的孩子成为孤儿,让年迈的老人老无所依。从人道主义出发,法院如此判决情有可原,毕竟张家的遭遇太惨了。
可问题是,这不是一起单纯的爱心救助事件,张文新之子既然打官司,就说明它已是法律事件,无论诉讼还是判案,都应遵循相应的法律原则。张文新的东川区之行是给岳母迁坟,并非职务行为,他身亡算不上“因公殉职”,那么,法院判其单位赔付34万余元于法无据。
有人也许会说,根据交通法规,寻甸县人大作为车的所有者,在该车发生交通惨剧后被判承担赔偿责任,也非“葫芦僧判案”。此论似是而非,张文新是“公车私用”,当地交警部门也认定他负全部责任。如此,于法于理,张鑫索赔的诉求如何站得住脚?
报道还提到,张文新借用车辆之前有跟单位领导打招呼,且交了300元费用。这些无法改变其公车私用的性质,更不能成为他儿子索赔的理由。此案之所以引发关注,关键也在此:公车私用本已违规,为何还要赔付?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赔偿金来自财政拨款,说到底是用公众的钱为张文新之死埋单。
法院判案应依法而行,不能出于怜悯或其他原因,息事宁人地将公车私用者产生的成本转嫁给广大纳税人。这个口子一开,势必让本就屡禁不止的公车私用现象更泛滥成灾,让公车私用者更肆无忌惮——怕什么,出了事故,单位还要赔偿呢。此案的负面示范效应不可不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