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读者林先生反映:2月21日A5版《东莞一工厂4天内两打工者跳楼》一文的“律师说法”中提到:“如果是无故解除劳动关系,用工方应给予被雇用者相当于工作时间每年2个月的赔偿金。”这个说法错了。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该是“相当于工作时间每年1个月的赔偿金”。
感谢林先生纠错。
读者林先生反映:2月23日A51版《依弟踢足球的地方在吉庇巷找到了》一文第一段的第八行和第三段的第九行“吉庇巷与八一七南路交叉口”有误,与吉庇巷交叉的应是“八一七北路”。